买卖合同

时间:2024-09-18 17:02:50
【推荐】买卖合同模板集锦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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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买卖合同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买卖合同 篇1

卖受人: 木材加工厂 合同编号:

买受人: 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地点:桐梓县(传真有效)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见附表)

二、质量标准:按行业标准执行。

三、卖受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到货后由买受人对该产品检验,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负责。 四、交(提)货方式、地点:----公司

五、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运输费用由出售人负担》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处置:/。

七、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照买受人的要求进行质量检验。 八、物品数量、品种及价格见附表。 九、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无

十、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买受方验收合格后支付材料总价款。 十一、本合同解除、终止条件:《合同法》执行。

十二、违约责任:如买受人违约,卖受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按照相关约定执行。

十三、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 起生效。

甲 方:代 表 人:地 址:开户银行:账 号:电 话:

乙 方: 代 表 人: 地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电 话:

买卖合同 篇2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签署了《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合同编号:)。基于乙方已经不再生产经营,并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提前解除该《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 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 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

1.1甲方向乙方提出并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双方已签署的《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该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相应免除另一方在《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项下的各项义务,并放弃追索的权利。一方放弃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任何方式向另一方提出违约、赔偿权利的要求。

1.2《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解除后,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无须承担《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项下约定的须由该方承担的任何义务与责任。任何一方无须向另一方支付任何钱款、费用。

1.3甲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即行解除,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同时放弃根据《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向乙方提出索赔、赔偿或其他请求的权利。

2、承诺与保证

甲方和乙方共同承诺及保证:

2.1解除《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不会导致一方产生对另一方的任何债务负担;

2.2解除《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不会导致任何一方被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不会导致任何一方存在诉讼和潜在纠纷的可能性。

2.3解除《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后,双方仍应当对《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的内容、因履行《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如有违反,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纠纷解决

3.1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3.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其他

4.1本合同自乙方盖章、甲方签字生效。

4.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

4.3附件:《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

甲方:

通讯地址: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

通讯地址:

电话: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3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需方因公司食堂之需,特向供方定制快餐桌椅一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经供需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签定合同,条款如下:

一、八人餐桌主要参数:主架采用马钢国标1.2mm厚50*50mm直径方管,经焊接,打磨、抛光、酸洗、磷化、喷塑处理。主架外表光滑、无结疤。毛刺、假焊、虚焊。结实耐用。

餐桌面板:规格220*60,采用上海优质富美家25mm厚防火板。经过加工后具有防火、防水等功能。比原来老产品要耐用两倍以上。颜色灰白。

坐凳:采用广东优质玻璃钢看台座椅。结实耐用。美观大方

二、交货期限及地点:

1、在需方履行合同的前提下,供方定于_20xx年9月_23日交货(本合同生产周期为7天)。

2、交货地点:江苏科力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3、需方所订快餐桌椅由供方负责运送、安装,运费由供方承担,送到需方指定地点(江苏科力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四、结算方式及期限

1、本合同签定后需方立即支付定金人民币 1056 元整给供方,本合同以预付定金到帐后的次日生效。如预付定金延期到帐,本合同所订交货日期顺延。

2、供方所供快餐桌椅发货到需方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后,并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给供方;货到后,剩余货款一次付清。

五、售后服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供方对所供产品执行″一年保修″的原则,即在一年保修期内,属家具质量因素而导致的故障(除人为因素)负责免费维修;保修期满后,供方继续提供维修服务,但要收取相应的维修成本费用。

六、供方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交货延期,必须告知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七天内,将灾害发生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邮寄给需方审阅确认;需方如要求延期交货,必须在原订交货日期前七天通知供方。

七、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供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八、备注:

1、运输搬 ……此处隐藏15142个字……是依靠法律的保护力维持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本身,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及非法侵害;合同和合同权利的实现,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由此说来,不被法律保护的合同,不可能存在合同效力的问题。

第三,合同效力,实际上是合同的实效力。合同实效力,是实现合同目的的确定性。合同目的实现,包括对合同遵守的必然性和对违反合同制裁的必然性。如果能够做到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权利,则说明该合同是有实效的。每个合同失去了实效力并不一定意味着失去效力。因此,我们认识和把握合同效力的含义,应当更多地从合同的实效力方面来理解,离开合同的实效力谈论合同效力,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因此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首先考虑你要实现怎么样的合同效力,然后细心地去审查合同的条款。

怎么认定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根据《合同法》第79条之规定及其解释,有效债权的存在,是债权让与合同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无效的债权让与给他人,或者以消灭的债权让与给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合同无效,让与人对受让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负赔偿之责。

有效的债权,应该从宽解释,只要是该债权真实存在且并未消灭,都应认定为有效。至于其能否实现,债权人不负有物的瑕疵的担保之责,因为债权人并不享有处分债务人之物的权利,他只负权利瑕疵的担保之责,只要债权是真实的,就应允许其转让。

2、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由于债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减少乃至消除财产流转的障碍,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绝大多数合同债权能够被转让。

但问题总是有另外一面的,因为债权毕竟是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信赖色彩,为了尊重这样的社会关系,《合同法》第79条明文规定了三种债权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一般有一定的规律性,本文不在此赘述。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应作符合当事人合意的解释,但是我国合同法对于禁止让与的约定具有何种法效未作明文规定。

德国民法认定为有效,但在1994年德国商法典中增加了一项规定,即如果当事人是在商业交易中达成的协议,则在合同中的禁止让与条款无效;日本民法承认其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与日本民法持同样态度。根据日本和台湾地区民法的原则,债权人违反禁止让与的约定而让与债权,如果债权让与合同符合有效条件,受让人只要是善意的,不管有无过失都取得该债权,债务人无权对抗善意的受让人,待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时,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不过,债权人擅自让与禁止让与的债权,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受让人为恶意的债权让与效力,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中,债权效果说认为,让与行为仍属有效,但是债务人可以依据恶意提出抗辩,主张债权让与行为无效;物权效果说认为债权人负有不得转让的义务,违反约定之转让即为无效,在这里可以主张无效的不局限于债务人,第三人也可以主张债权让与行为无效,并且这种无效不仅是指债权让与对于债务人无效,而且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也归于无效,原因在于受让人明知该转让行为属于禁止之列而为之,那么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不具备合法之因素,故而准物权行为无效,不过,债务人事后承认该转让行为时,则可使之有效。

按照崔教授的观点,认为“禁止债权让与的约定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这区分了法律禁止债权让与和当事人约定禁止债权让与的不同范围,兼顾和平衡了财产权的流通性、意思自治、交易安全几项价值,区分了当事人的不同主观心理状态,值得我国借鉴。总结德国民法理论,并且对其作适宜的改进,笔者以为可以形成以下规则:其一,在受让人为善意时,债权让与合同有效,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于禁止转让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待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时,受让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清偿,不过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追究违约责任。其二,在受让人为恶意的场合,如果债务人不提出抗辩,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如果债务人提出了受让人为恶意的抗辩,主张债权让与合同无效,应当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对其主张予以支持。

并存的债务承担之探讨

按照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将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两类。前者即为债务人全部移转债务的情况,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不再承担合同债务;后者即为债务人部分移转债务的情形,由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和原债务人共同成为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之履行。通常情况所指之债务承担即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在此不再赘述,我们主要探讨一下债务并存。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在以原已有效存在的债务为前提的,这时的债务仅限于原来的范围,债务参加人和债务人不会因债务承担而增加或减少原先应负之债务范围,其实此时的债务参加人和原债务人可以视为新债务人这一个主体来考虑,那就相当于没有发生债务承担,而只是在参加人和原债务人之间来重新划分债务。对于按份承担债务的情况,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为很有可能债务参加人不具备偿债的能力,债权人会因此而承担不必要之风险,根据民法之等价原理,债权人不可能同意不具备资质之第三人来履约;对于连带债务的情况下,《合同法》84条规定“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笔者认为不应适用。因为第三人作为连带债务人加入合同关系,对于债权人来说,对他的权利保护就多了一层保障,有益无害,他可以向参加人主张,也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履约,债务人并未退出债权债务关系,此为其一;如果参加人是债权人的债权人,那么在两个债务的履行期限届至之际,可以主张抵销,这样做可以方便交易、降低成本,满足当事人各方最大利益的追求,促进债权的快速流转,加速资本周转,此为其二(这也是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立法初衷);如果由“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改为“须通知债权人”,那么既可以使债权人债权得到实现,也可以减少因为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而带来的纠纷,此为其三。不过有学者认为,如若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成为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那么第三人只能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债务人存在。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毕竟债务并存和第三人代为履行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对于前者,债权人可以主动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如果第三人加以拒绝,那么债权人有权采取法律救济措施;而在于后者,第三人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则是第三人主动参加的,债权人没有理由请求第三人为履行行为,若第三人加以拒绝,债权人也无权强制其履行。前者,第三人受合同约束,第三人是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方式作出的;在于后者,第三人则不受任何法律关系约束,第三人并未事先允诺要替债务人履约。

按照《合同法》85条之规定,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应适用。产生债务的合同存在无效原因,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移转债务的不存在;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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